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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防火安全問答

居家防火安全診斷
□  01.樓梯間勿放置雜物及機車。
□  02.會使用室內消防栓嗎?
□  03.有準備滅火器嗎?
□  04.出入口或走廊未堆放物品阻礙逃生。
□  05.住家四周未放置易燃物品。
□  06.能順利到屋頂避難平台嗎?
□  07.火柴或打火機物品,不放在小孩手能搆及處。
□  08.有準備避難逃生計畫嗎?
□  09.有居家逃生計畫,並實地演練嗎?
□  10.電熱器旁未放置易燃物品。
□  11.不躺在床上吸菸。
□  12.排油煙機、管定期檢查。
□  13.烹飪時,人不可離開。
□  14.外出時就寢前,確實檢查瓦斯火源。
□  15.有準備手電筒、急救箱嗎?
□  16.瓦斯熱水器裝設在通風良好處。
□  17.能從陽台或窗戶逃生嗎?
□  18.外出時未將行動不便者、幼童獨留屋內。
□  19.裝設鐵柵是否預留逃生出口。
□  20.室內裝有火警探測器。
□  21.電線定期檢查。
□  22.不用易燃材料裝修。
□  23.使用延長線未再接用多孔插座。
□  24.具備初期火災應變能力。
□  25.祭袓、焚紙小心火種。

消防問答

若您需要任何消防諮詢-請來信寫下您的需求,謝謝。
Q:火災發生時,除迅速撥119報警外,請問有何逃生必須注意的法則?
火災發生之際,千萬勿著急慌亂。一般而言,逃生狀況可區分為三種。第一是逃生避難時,第二是 室內待救時,第三是在無法期待獲救時。有關方法詳為說明如下:
(一)逃生避難時
 1.不可搭乘電梯,循著避難方向指標,由安全梯逃生。
 2.以濕毛巾或手帕掩口鼻,可避免濃煙的侵襲並沿牆面逃生。
 3.濃煙中採低姿勢爬行:火場中離地面30公分以下的地方有殘存空氣存在,頭部愈貼近地面愈佳,仍應注意爬行速度。
 4.利用各樓層防煙罩或透明塑膠袋逃生:塑膠袋長約100公分,寬約60公分,抖開裝滿空氣將整個頭罩住,往安全方向逃生。
(二)在室內待救時
   1.用避難器具逃生,包括繩索、軟梯、緩降機、救助袋等。
   2.利用膠布或沾溼毛巾、床單、衣服等,塞住門縫,如有中央空調通風口,應一併塞住,防止煙進來。  
   3.設法告知外面的人,你待救的位置。
※如不幸受困在房間內,則應跑至靠陽台或窗戶旁等待救援。
(三)無法期待獲救時
   1.當無法期待獲救時,絕對不要放棄求生的意願,此時當力求鎮靜,利用現場之物品或地形地物,自求多福,設法逃生。  
 2.利用房間內之床單或窗簾捲成繩條狀,首尾互相打結銜接成逃生繩。將繩頭綁在房間內之柱子或固定物上,繩尾拋出陽台或窗外,往下攀爬逃生。  
 3.利用屋外排水管攀爬往下至安全樓層或地面逃生。
   4.絕不可跳樓,因為跳樓非死即重傷,最好能靜靜待在房間內,設法防止火及煙的侵襲,等待消防人員的救援。

各類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表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
各類場所用途分類 申報期限及次數
甲類(1~3目)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店(廊)。每年3月及9月底前,1年申報2次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甲類(4~7目)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每年5月及11月底前,1年申報2次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三溫暖、公共浴室。
乙類(1~3目)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每年3月底前1年申報1次
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乙類(4~6目)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每年5月底前1年申報1次
寺廟、宗祠、教堂、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辦公室、靶場、診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乙類(7~9目)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每年9月底前1年申報1次
體育館、活動中心。
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乙類(10~12目)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每年11月底前1年申報1次
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幼兒園。
丙類電信機器室。每5月底前1年申報1次
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丁類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每年11月底前1年申報1次
戊類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甲類用途者。(108年上半年度緩至6月底前)。採整棟申報者,每年5月及11月底前,1年申報2次
前目以外供乙、丙、丁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採整棟申報者,每年11月底前,1年申報1次
地下建築物。每年11月前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每年5月底前,1年申報1次

須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場所

須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場所
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或場所。其建築物或場所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建築物或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建築物管理權人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前項各款之檢查,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每半年實施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實施一次。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及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由中央消防機關定之。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檢修、檢查申報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檢修、檢查申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如下:
一、滅火設備:指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滅火之器具或設備。
二、警報設備:指報知火災發生之器具或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指火災發生時為避難而使用之器具或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指火警發生時,消防人員從事搶救活動上必需之器具或設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甲類場所

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
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六)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七)三溫暖、公共浴室。

乙類場所

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十二)幼兒園。

丙類場所

丙類場所:
(一)電信機器室。
(二)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三)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丁類場所

丁類場所: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戊類場所

戊類場所: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
(二)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三)地下建築物。

管理權人對其建築物或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應注意事項

管理權人對其建築物或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應注意事項:
1.前置做業
·應於檢修申報截止日三十天前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進行其建築物或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例如:檢修申報止日為十二月三十一日,則該建築物或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检查應安排於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應與檢修人員(機構)研商頂定實施檢查之日期及檢查設備之順序.(檢修人員(機構)有義務事先確認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應將檢查預定實施日期及檢修設備之順序告知檢查場所之相關人員。
2.檢修實施時
.確認檢查人員是否攜帶檢修器具及專業證照。
.管理權人應派員會同消防設備師(士)進行檢查,以確認設備是否故障及檢查是否落實。(檢修人員(機構)有義對查場所相關人員,講解有關檢查時應注意配合事項。並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確實進行檢查。
3.檢查結束後
.檢查結束後應確認所有消防設備是否均恢復正常使用狀態。(檢修人員(機構)有義務於檢查結束後,將所檢查之消防安全設備恢復原狀。)
.應將檢查結果之檢查表妥善保管。
・對於檢查不合規定部份,應速進行修繕。
·應於檢查結束後十五日内填具檢修申報書表檢附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檢修人員(機構)有義務將檢查結果詳細記載於檢修報告書後送管理權人,並向管理權人加以說明。)

消防安全避難設備「寧可百年不用,但不可一 日不備」

本公司提供各類場所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之整體防護規劃、設計、監造、施工、檢修及申報作業等。(含各類場所建築物增建、改建、新建、室內裝修、 使照變更等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竣工查驗作業)。及居家防災安全設備、工業防災設備、各類消防設施器材銷售等相關服務。
本公司具備國家考試合格之消防設備師(士)人員進行執業服務。公司技術團隊致力於防災設備、消防工程之推展,經驗豐富、技能純熟,必能滿足您品質、速度及專業上之需求。
 
9成死亡火警 襲擊低矮建物
內政部消防署統計火警發現,1~5層樓的建築物發生「死亡火警」機率最高,佔所有死亡火警案件數的91.4%;這類建築物大部分不必裝設消防設備,因此火警發生時,高達78%都是被身在建築物外的人發現報案;消防署建議這類建築的住宅,裝設獨立式偵煙探測器(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及時逃生。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獨立式偵煙探測器)適用性檢討與建議
消防署最近在其電子報上呼籲民眾裝設獨立式偵煙探測器(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使此一消防器材受到大眾矚目。其實對大多數住在高樓 或1~5層樓公寓式建築物的都會居民來說, 獨立式偵煙探測器(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確實有其增設的必要性。因為一般大樓、公寓之居室內通常 所裝設的火警探測器係屬於偵熱型的探測器(例如:定溫式、差動式、補償式探測器)。
而偵煙式探測器在室內火災發生過程中能較偵熱型探測器更早有效的補捉到火災信號,是目前使用於一般室內場所或居家中較優質性的火災探測器。 而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獨立式偵煙探測器)其工作之動力係屬於乾電池式,免除一般系統式配線之困擾,因故其保養、安裝之便捷及靈活度甚高。而且警報音響係直接連結於探測器本體,故能直接對防護區內之人員發出警報音響,通知護區內人員採取相對應變行動,以確保護區內之人員有足夠的避難逃生時間,並使災害發生之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降至最低。所以,對大多數住在高樓或1~5層樓公寓式建築物的居民來說是相當適用的,因故建議設置。

消防安全設備需適用增(改)建或變更用途後標準之設置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需適用增(改)建或變更用途後標準之設置場所
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後之標準。
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增(改)建部份自修正發佈日起(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七月一日起),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M2以上或占原建築物樓地板面積1/2以上時適用。
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時適用。
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變更前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署最新公告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99/12/30公告(台內消字第0990825932號令)
依消防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消防機關得依依消防第六條第四項所定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依消防法第十條規定審查本法第六條第四項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時,將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納入審查項目。
 
上述法令簡而言之為,未達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下列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 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二) 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限收容未滿二歲兒童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三) 住宅場所
居家防災安全設備商品(或請直接電洽本公司客服人員。)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免配線式)(符合CE標準.....)
獨立式瓦斯漏氣檢知器(符合CE標準.....)
獨立式一氧化碳警報器(符合CE標準.....)
避難逃生緩降機(消防署認可合格.....)
滅火器(符合CNS標準.....)
REGULATIONS & DEADLINES

各類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表

依據《消防法》規範,各類場所管理權人須定期委託合格消防專業技術人員辦理檢修申報。

甲類(1~3目)

每年 3月及9月前
電影片映演場所、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指壓按摩、MTV、KTV、酒家、酒吧、酒店、保齡球館、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遊藝場、觀光旅館、飯店、旅館、香客大樓等。

甲類(4~7目)

每年 5月及11月前
商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餐廳、咖啡廳、茶藝館、醫院、療養院、長照機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特殊學校、三溫暖、公共浴室等。

乙類(1~3目)

每年 3月前
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學校教室、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安親班等。

乙類(4~6目)

每年 5月前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辦公室、靶場、診所、老人文康機構等。

乙類(7~9目)

每年 9月前
集合住宅、寄宿舍、體育館、活動中心、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等。

乙類(10~12目)

每年 11月前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幼稚園、托兒所等。

丙類場所

每年 5月前
電信機器室、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等。

丁類場所

每年 11月前
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等。

戊類場所

視情況 (5月/11月)
複合用途建築物(整棟申報甲類者為每年 5月及11月前;其餘乙、丙、丁類或地下建築物為每年 11月前)。

己類 / 庚類場所

每年 5月前 (己類)
己類:林場、大眾運輸工具(每年 5月前)。
庚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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