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權人對其建築物或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應注意事項

管理權人對其建築物或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應注意事項:
1.前置做業
·應於檢修申報截止日三十天前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進行其建築物或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例如:檢修申報止日為十二月三十一日,則該建築物或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检查應安排於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應與檢修人員(機構)研商頂定實施檢查之日期及檢查設備之順序.(檢修人員(機構)有義務事先確認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應將檢查預定實施日期及檢修設備之順序告知檢查場所之相關人員。

2.檢修實施時
.確認檢查人員是否攜帶檢修器具及專業證照。
.管理權人應派員會同消防設備師(士)進行檢查,以確認設備是否故障及檢查是否落實。(檢修人員(機構)有義對查場所相關人員,講解有關檢查時應注意配合事項。並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確實進行檢查。
3.檢查結束後
.檢查結束後應確認所有消防設備是否均恢復正常使用狀態。(檢修人員(機構)有義務於檢查結束後,將所檢查之消防安全設備恢復原狀。)
.應將檢查結果之檢查表妥善保管。
・對於檢查不合規定部份,應速進行修繕。
·應於檢查結束後十五日内填具檢修申報書表檢附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檢修人員(機構)有義務將檢查結果詳細記載於檢修報告書後送管理權人,並向管理權人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