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用途分類 | 申報期限及次數 |
甲類(1~3目) |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 每年3月及9月底前,1年申報2次 |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
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
甲類(4~7目) |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 每年5月及11月底前,1年申報2次 |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
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
三溫暖、公共浴室。 |
乙類(1~3目) | 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 每年3月底前1年申報1次 |
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
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
乙類(4~6目) |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 每年5月底前1年申報1次 |
寺廟、宗祠、教堂、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
辦公室、靶場、診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乙類(7~9目) | 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 每年9月底前1年申報1次 |
體育館、活動中心。 |
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
乙類(10~12目) |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 每年11月底前1年申報1次 |
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
幼兒園。 |
丙類 | 電信機器室。 | 每5月底前1年申報1次 |
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
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
丁類 | 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 每年11月底前1年申報1次 |
戊類 | 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甲類用途者。(108年上半年度緩至6月底前)。 | 採整棟申報者,每年5月及11月底前,1年申報2次 |
前目以外供乙、丙、丁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 採整棟申報者,每年11月底前,1年申報1次 |
地下建築物。 | 每年11月前 |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 每年5月底前,1年申報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