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蓄壓式乾粉滅火器
蓄壓式乾粉滅火器
詳細介紹:
符合內政部消防署滅火器認可基準
滅火器使用方法:
拔開安全插栓。
拉出噴嘴軟管對準火源根部。
壓下握把並以噴嘴軟管對準火源根部左右掃瞄。
滅火完畢後注意是否複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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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
二氧化碳滅火器、海龍滅火器、車用滅火器、環保海龍滅火器…等。同時亦提供滅火器放置箱/架,讓您的滅火器更能長久且安全保存。 火災的種類 火災依燃燒物質之不同可區分為四大類: A類火災:普通火災普通可燃物如木製品、紙纖維、棉、布、合成只樹脂、橡膠、塑膠等發生之火災。通常建築物之火災即屬此類。 可以藉水或含水溶液的冷卻作用使燃燒物溫度降低,以致達成滅火效果。 B類火災:油類火災可燃物液體如石油、或可燃性氣體如乙烷氣、乙炔氣、或可燃性油脂如塗料等發生之火災。 最有效的是以掩蓋法隔離氧氣,使之窒熄。此外如移開可燃物或降低溫度亦可以達到滅火效果。 C類火災:電氣火災涉及通電中之電氣設備,如電器、變壓器、電線、配電盤等引起之火災。 有時可用不導電的滅火劑控制火勢,但如能截斷電源再視情況依A或B類火災處理,較為妥當。 D類火災:金屬火災活性金屬如鎂、鉀、鋰、鋯、鈦等或其他禁水性物質燃燒引起之火災。 這些物質燃燒時溫度甚高,只有分別控制這些可燃金屬的特定滅火劑能有效滅火。﹝通常均會標明專用於何種金屬。﹞ 滅火器的種類 市面上目前有很多種類的滅火器,簡單分述如下:一、乾粉滅火器:(一)以藥劑種類分:1、ABC乾粉滅火器,適於搶救ABC類火災。2、BC乾粉滅火器、適於搶救BC類火災。 (二)以外觀型式分:1、蓄壓式乾粉滅火器:目前市面上最常見之滅火器。2、加壓式乾粉滅火器,早期使用之乾粉滅火器。 (三)以藥劑容量分:1、可分3、5、10、20、30型手提滅火器。2、可分50、100、150,200型輪架式滅火器。 二、海龍滅火器:適用於ABC類火災,滅火效果最佳,惟海龍滅火器會破壞臭氣層,所以一九九四年國際公約規定海龍滅火劑零生產、零消費,換言之已生產之海龍滅火劑可以繼續用,但不再繼續生產。 三、二氧化碳滅火器:適用於BC類火災,但滅火效果遠不如乾粉、海龍滅火器。 四、水滅火器:最好之滅火物質,適合AB類火災,我國較不常見。 五、潔淨滅火器(海龍替代品):這類滅火器是最新的產品,目前在國家標準1387中並無明確之種類,但市面上有HFC-227ea(FM-200、FE-227)、HFC-125、Novec 1230、Inergen(IG-541、IG-55)及Ar(IG-01)等五種海龍替代品,均符合NFPA 2001零污染滅火藥劑系統規範,雖然國內現無相關檢測標準,但有部分廠商已將這些藥劑用來製作滅火器。 六、泡沫滅火器:這種滅火器已經很少見,適用AB類火災,使用前必須先將滅火器倒過來。 上述滅火器哪一種最適合家庭使用,根據筆者個人經驗,當前最常見之滅火器為蓄壓式ABC乾粉滅火器,其優點為好用、便宜,缺點是3年要檢查或更換1次藥劑,到最後大家懶得更換藥劑,這個滅火器就會形同廢物。所以站在現實面的考量,潔淨滅火器應是最適合居家使用之滅火器。其優點為不需更換藥劑,不會造成污染、保存得當就沒有使用年限,但其缺點為昂貴,相信一般人家中不是三天兩頭發生火警,買1具潔淨滅火器放著,滅火效果好、又不需更換藥劑,應是較佳之選擇。出水瞄子
直線/噴霧兩用型 本產品適用於室內及室外消防栓,具有短程直射水柱滅火 及水霧降低火場溫度能,操作簡單,價位合宜。消防栓閥(太平龍頭)
消防水帶
雙認證消防水帶 一、概說 ANEN 40A 65A消防水帶重量輕、柔軟、使用方便、耐磨性佳 ANEN 消防水帶係使用鍍鋅鐵圈或不鏽鋼圈,以油壓方式固定接龍,可防止漏水,且外型美觀 ANEN 消防水帶係經消防署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 水帶長度規格:10M、15M、20M、30M室外水帶箱
室內消防栓箱
消防栓 火災發生初期,可提供該建築物內人員或附近居民,藉此滅火設備立即撲滅火災源,避免火勢擴大成災。 消防栓區分為室外消防栓及室內消防栓。 範例圖形所示之消防栓, 係為第一種室內消防栓。室內消防水帶箱
消防栓使用方法: 打開消防栓箱外蓋。取出水龍帶,向火場方向展開。結合出水龍口與水龍帶(快速接頭結合),結合射水瞄子與水龍帶(快速接頭結合)。持射水瞄子對準火場。開啟出水龍口,開始射水。射水瞄子握把旋轉,可調整水柱出水或水霧出水。使用消防栓滅火需注意確認火場電源切離。室內消防
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一、五層以下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為學校教室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四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二、六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四、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 (含補助撒水栓) 、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或室外消防栓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但設有室外消防栓設備時,在第一層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第二層步行距離四十公尺以下有效滅火範圍內,室內消防栓設備限於第一層、第二層免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