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警受信總機

商品名稱:

火警受信總機

詳細介紹:

(一)再鳴動:指地區音響處停止鳴動狀態期間,於接受火災信號時,一 定時間內,自動切換為鳴動狀態之功能。

(二)P 型火警受信總機:指接受由探測器或火警發信機之配線導通後, 告知有關人員火警發生之設備。

(三)R 型火警受信總機:指接受由探測器或火警發信機所發出之信號, 或經中繼器或介面器轉換成警報信號,告知有關人員火警發生之設 備。

P 型火警受信總機再鳴動之改善,得依下列方法之一辦理:
(一)地區音響開關移置內部基板(無地區音響開關,具有轉移開關之功能):
1.將火警受信總機操作面板之地區音響開關移除,使其無關閉(遮蔽)功能,如示意圖一。
2.於火警受信總機操作面板狀態指示燈增加「地區音響完全停止」如示意圖二;並於總機內部基板增設(更換)地區音響停止轉移裝置,如示意圖三。
當地區音響停止轉移時,總機操作面板「地區音響完全停止」燈號與提示音響將持續動作至復歸為止。 (二)更新回路控制模式一(地區音響開關具有再鳴動功能,未具有轉移開關之功能):
1.火警受信總機操作面板維持原狀。
2.更換具有地區音響再鳴動功能之火警受信總機之區域表示裝置板,如示意圖四。
3.更換新版之開關板,如示意圖五。
4.於總機內部增設具有計時功能(五分鐘以下)之計時板,如示意圖六。 (三)更新回路控制模式二(地區音響開關具有再鳴動功能,且具有轉移開關之功能):
1.更換具有地區音響再鳴動功能之火警受信總機操作面板、區域表示裝置板,如示意圖七、八、九。
2.於總機內部:
(1)增設具有計時功能(五分鐘以下)之計時器及能使地區音響開關自動彈回之開關板,如示意圖十。
(2)裝設地區音響停止轉移裝置,如示意圖十一。
R 型火警受信總機再鳴動之改善,得依下列方法之一辦理:
(一)調整軟體設定:指該受信總機已具有再鳴動功能,僅需更改設定為再鳴動狀態。
(二)更換控制元件:  
1.更換火警受信總機之控制元件,如示意圖十二。
2.進行軟體設定。 (三)如地區音響停止開關未設有預先關閉之功能,且每一火警分區能發出二個以上火災信號者,得視為已改善完畢。
火警受信總機改善完成後,應進行性能檢查之火災表示及回路導通測試,並將改善方式、測試結果與再鳴動時間登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檢查表之備註欄。
火警受信總機改善後,其額定電壓不得超過原範圍,且不得發生功能異常之情形。
消防機關依據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得綜合該地方政府內部分工、轄區特性、執行人力等因素,
按場所之危險程度研訂推動對象之順序、執行期限,依本指導原則辦理。

P型受信總機-落地式.jpgP型受信總機-壁掛式鐵捲門控制器.jpgR型模組系列.jpgR型總機P1-1.jpgR型總機P2.jpgR型總機P3.jpgTKM-受信總機.jpg